世界版权保护(版权最早提出的国家)

国际公约中版权保护的定义设定为

一、《伯尔尼公约》,1886年订立,保护著作权方面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1971年修改。保护客体范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计算机软件属于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种。二、1955年的《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达三、1994年底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1、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均应根据1971《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作为文字作品作而受到保护。2、数据汇编或其他资料,无论机器可读还是其他形式,只要由于对其内容的选取或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作为智力创作加以保护。该保护不得延伸至数据或资料本身,并不得损害存在于数据或资料本身的任何版权。这一规定计算机程序将作为文字作品保护意味着伯尔尼公约中所有关于文字作品的规定都将适用于计算机程序。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保护表达

版权最早提出的国家

世界版权保护(版权最早提出的国家)

答:当然是中国,理由:.中国是印刷术的发源地,自然也就是世界上版权保护活动出现最早的国家.中国古代的版权保护,在世界版权保护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尽管英国1709年时,议会通过世界上一部版权法,通常称为《安娜法》,也称《安娜女王法》,并于1710年生效。但是几千年前中国已经对版权占有很重要地位了。

《世界版权公约》中有哪些特有的内容

《世界版权公约》对国民待遇原则、版权独立性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等规定与《伯尔尼公约》基本相同,该公约特有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1)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依《世界版权公约》第3条第1款的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只要具备一定形式,便可在其他公约成员国自动受到保护,而不必履行任何登记注册之类的手续。公约所说的具备一定的形式,是指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必须标有三项内客:其一是版权标记(文字作品用“C”,录制品可用“R”或“C”);其二是首次出版的年份;其三是版权所有人的姓名。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伯尔尼公约》与《泛美版权公约》妥协的产物。

(2)版权的保护期。该公约只规定了对作者经济权利保护的基本内容,没有提到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问题,因而版权的保护期只涉及经济权利。依公约规定,版权的保护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者作品发表后25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l0年。

(3)无追溯力原则。该公约第7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当公约对某成员国生效时,已永久进入该国公有领域的那些作品或作品中的权利。”这一条与《伯尔尼公约》第18条第1款正相反。对于一部作品是否受保护,《世界版权公约》不是看作品在来源国的状态,而是看它在受保护国的状态。

(4)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世界版权公约》的产生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在《伯尔尼公约》和《泛美版权公约》之间达成某种程度的平衡和协调。两个公约在许多方面是近似的,甚至是相同的,但二者之间也有显著的差异。《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相比,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该公约要求符合一定形式才能取得版权,而没有实行自动保护原则;第二,版权保护期比较短。为了处理好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世界版权公约》第l7条规定,本公约不影响已经参加了《伯尔尼公约》的国家的成员国资格,已经参加《伯尔尼公约》的,可以再参加《世界版权公约》,但不得因此而退出《伯尔尼公约》,否则,其作品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内将不受《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