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商标局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注册商标资料后发给申请人的一个通知文件,不可以转交给他人使用,该收文仅具有通知的效力。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异议的条件有:
1、主体适格;
2、被异议商标必须为正在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
3、有具体的异议理由和事实;
4、在异议期限内;
5、其他条件。
如果商标被他人异议了,可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三十日内进行异议答辩。异议答辩所需资料: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理由书、答辩通知书或者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原件、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异议及其处理的具体流程如下:
1、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
2、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3、补正(非必经流程):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4、做出异议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异议决定书之前邮寄出去了,可能地址问题或者无人签收的原因,已经退回商标局了,现在要去商标局大厅带好一下证明文件去领取退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