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模式是可以申请专利,但也要看是什么样的商业模式。
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专利审查指南》,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展至含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商业方法,明确计算机程序所表达的技术方案属于可受专利保护的范围,同时在专利审查程序、修改方式、专利公开范围等方面做了修改。
修改后的《指南》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展至含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商业方法,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5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首先确认一下你的研发成果是不是属于专利的保护客体。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也即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科学发现类的成果不是专利的保护客体。
如果确认没有问题,可以找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专利代理人进行相关的文件撰写和申请手续,对于没有经验的发明人来说是比较好的选择。
涉及到计算机程序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的问题。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设计的可以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有序的编码。计算机程序离不开算法或者逻辑运算,它们被认为是一种数学方法,因而人们认为计算机程序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畴。按照传统的理论,单纯的计算机程序本身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在提供专利保护存在困难和限制的情况下,许多国家对计算机程序提供版权保护。但是,版权保护对于许多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开发者来说显得不够充分,因为版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作品的内容。计算机程序的价值常常体现在它解决某一问题所采取的方案上,抄袭者并不一定需要采用相同的表达形式。对于许多计算机程序的设计者来说,更为重要的是保护程序方案本身,而不仅仅是其表达方式。
为了满足计算机软件产业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欧洲、日本出现了一种被称为“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专利。这种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典型撰写方式是“一种记录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程序能够使计算机执行如下步骤,其中步骤A是……,步骤B是……,步骤C是……,……。”从表面上看,这种权利要求要求的保护对象是一种记录介质,例如磁盘、光盘等等,但是其内容一般根本不涉及介质本身的物理结构,而是介质上记录的内容,也就是一种计算机程序。人们普遍认为,无论什么产品,一般都属于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范畴,因此采用上述撰写方式的好处在于它以产品作为保护对象,从而较为容易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当然,如果所述介质上记载的是一种音乐程序,仍然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尽管它也是计算机可以执行的。所以,采用上述撰写方式之后,仍然需要根据介质上记录内容的性质,判断它是否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不过,与过去的诸如要求软件要带来硬件的变化、软件应当与硬件相结合之类的条件相比,采用上述撰写方式之后,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明显放松了,使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更为容易通过专利局的审查,这是出现上述撰写方式的原因所在。现在,美国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已经修改了其审查指南,为这种类型的权利要求开放了绿灯。
个人理解,从法律上讲没有禁忌,国家公务员可以申请个人专利,只要你提交的专利申请能够通过评审。当然如果是职业行为就不能申请个人专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