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最基础的一个原则,要求将被控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若被控物或方法侵权成立,那么其将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对于该原则我们可以分成三种情况理解:
(1)被控物或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被控物或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不一致,只有部分相同,则不构成侵权。
(3)被控物或侵权方案具备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之外,还增加了其他创新的部分,此时也属于侵权。但是增加部分可以申请新的专利。
2、等同原则
多数情况下,专利侵权适用的是这个原则。等同原则是指将被控物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虽然不完全具备其全部技术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例如,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此种情况下,被控物被判定侵权。
3、多余制定原则
多余制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区分,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但仅以必要技术特征来作为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判定被控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的范围。若覆盖了,该被控物则构成侵权。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非必要技术必须是与专利目的无关的次要部分,但是这种区分具有很大难度,所以在适用上要非常慎重。
是的。
机构改革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市场监管总局下属的二级单位,与此对应,除了个别省市(比如北京)还保留了知识产权局,很多省份的知识产权局都合并到了市场监管局(有的挂牌有的不挂牌)。原来的知识产权局相应职能也划转到市场监管局。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对是否侵犯专利权做出裁定,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以现在的市场监管局作为法律上的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是有权认定外观专利侵权行为的,并有权责令停止侵权。